《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 43/T542-2022 建议收藏

2023-07-1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科函〔2023〕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我厅发布的《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542—2022,以下简称《新标》),已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各地反映《新标》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评价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网上系统受理时间在2023年6月1日之前的,可按《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以下简称《老标》)执行;


二、评价项目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老标》执行;


三、评价项目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已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的,可按《老标》执行;


四、如评价项目均不符合上述3项条件的,按照《新标》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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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促进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民用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其他装配式建 筑的装配化程度评价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应遵循建筑全 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结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进行综合评价。

1.0.4 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及信息化技术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0.5   装配化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6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 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7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 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8   免拆模板   permanent template

    混凝土现场浇筑完成后免拆除,满足建筑使用要求的新型模板。

2.0.9   产品化建造   productive construction

    以最终产品为导向的设计、生产、施工、交付全过程一体化建造模式。


3、基本规定

3.0.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核算装配率。

2   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 确定评价等级。

3   申报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的项目应组织进行核算,并出具装配率核算报 告。

3.0.3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

3   装配率不低于 50%。

3.0.4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4、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根据表 4.0.1 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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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装配率;

Q──主体结构评价项的得分值;

Q──围护墙和内隔墙评价项的得分值;

Q──装修与设备管线评价项的得分值;

Q──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评价项的得分值;

Q──加分项评价项的得分值;

Q──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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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 1 位。

2.新型模板是指采用铝合金、钢或其它可回收材料 (不含竹、木材料) 在工厂生产的可重复利用的模板体系,且施工工艺以达到免抹灰的效果且成型构件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 5mm 的构件成型工艺;新型模板体系仅在剪力墙结构中考虑此项得分,其他结构体系此项不 得分。

3.采用新型模板施工工艺的全现浇外墙特指在剪力墙结构体系中利用新型模板工艺实 现外围护墙的混凝土浇筑成型,在除剪力墙结构体系以外的其他结构体系中,本项原则上 不予计分。

4.表中每得分子项 A、B、C 项不同时计分,其余项均可同时计分。

5.对于项目缺少的建筑功能,该计算项分值计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 Q 中,扣除后仍需 满足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最低分值要求。

6.加分项总得分不应超过 6 分。

7.创新技术项应用指采用装配式凸窗部品、高性能系统门窗、竖向构件保温免拆一体 化新型模板、预制基础、地下室新型模板等技术,或经地方主管部门认定的装配式创新技 术且达到一定使用规模时,每项得 1 分;当应用多项创新技术,可根据相应分值进行累计, 该项累计总加分值不应高于 2 分。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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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 4.0.3 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对于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现浇核心筒结构等结构体系中已明确采用现浇的剪力墙部分可以不计入混凝土总体积。

    当采用叠合竖向构件(剪力墙、柱)时,叠合构件部分可计入V1a计算

    当采用新型模板或免拆模板施工工艺时,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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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b──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新型模板或免拆模板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

V1b──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新型模板或免拆模板施工工艺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当采用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时,框架柱采用现浇钢管混凝土柱应用比例不少于 80%时,本项可得 25 分,采用现浇型钢混凝土柱本项不计分。

4.0.3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 600mm 的竖向端部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0.4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装配式钢结构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子项的得分可计 25 分。

4.0.5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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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c──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c──各楼层中预制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各楼层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包括电梯井、管道井等开洞区域面积)。

    当采用免拆模施工工艺时,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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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d──预制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免拆模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

A1d──各楼层中预制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免拆模施工工艺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6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 300mm 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等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4.0.7 预制水平构件集成化中预制集成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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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e──水平构件中预制集成化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e──各楼层中采用预制楼板与保温一体化做法的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1──扣除楼梯间、卫生间等无节能保温要求的区域后各楼层建筑平面总投影面积。

4.0.8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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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飘窗及空调板侧板等可不计入外表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非承重围护墙中外窗面积占非承重外围护墙面积比例 80%及以上时,可认定为“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此项可得 5 分。

4.0.9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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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b──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各楼层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做法的围护墙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建筑物外表面的所有外表面面积(含外露梁、柱等)都应计入围护墙体面积。

4.0.10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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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c──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采用墙体、保温、隔热一体化做法的围护墙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1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板干法施工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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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d──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且采用干式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

A2d──各楼层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且采用干式施工工艺的围护墙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2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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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e──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e──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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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f──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f──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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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2g──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g──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5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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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3a──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f──各楼层采用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楼面、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可扣除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面积。

4.0.16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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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7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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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b──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8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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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长度之和;

L──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的总长度。未进行全装修的居住建筑和未进行公区装修的公共建筑此项不可计分。

4.0.19 标准化设计分为平面布置标准化和部品部件标准化,其中,平面布置标准化评价项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公共建筑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基本单元(写字楼的办公间、酒店的客房、医院的病房、学校的教室等)的面积之和占评价单元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50%,此项可得分;

2 在居住建筑中,主体结构网格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中的模数化相关要求,评价单元中,重复使用量最多的三个基本户型的面积之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户型不低于 50%,此项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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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4a──平面布置标准化应用比例;

A4a──重复使用最多的三个基本单元(户型)面积之和;

A4 ──参与评价单元总计容建筑面积。

    部品部件标准化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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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4b──部品部件标准化应用比例;

N4b──标准化部品部件总数量;

N ──参与评价项目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全部单体建筑中包含的预制部品部件总数量。

    标准化部品部件指外形尺寸能够与湖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库中核心库构件相匹配的部品部件。

4.0.20 智能建造平台应用指工程项目在建造全流程均采用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并能够在设计、生产、物流、施工、运维等全过程按照要求上传数据时,此项可计分。

4.0.21 BIM 技术与信息化管理应用指基于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采用 BIM 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且 BIM 模型通过施工图审查时,此项可计分。

4.0.22 地下室范围是指单体所在区域的完整地下室,当相邻地下室之间采用独立挡土墙分隔,仅局部通过通道连接时,可仅考虑地上建筑所在的地下室。

    地下室预制外墙应按照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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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5a──地下室预制外墙比率;

V4a──地下室主楼以外的挡土墙采用预制构件或者预制叠合构件的混凝土体积之和;

VB──地下室主楼以外的挡土墙的混凝土体积之和;

    地下室顶板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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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5b──地下室顶板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5b──地下室顶板中采用叠合楼盖、免支撑免粉刷的空心楼盖等部品部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B──地下室建筑平面总面积,可扣掉主楼范围之内的建筑面积。

    地下室预制柱应按照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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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5c──地下室预制外墙比率;

V5c──地下室主楼相关范围以外柱采用预制构件或者预制叠合构件的混凝土体积之和;

    地下室部分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当采用预制外墙、预制顶板以及预制柱三种部品部件中的一种,且应用比例均大于 50%时,本项可得 2 分;当采用三种部品部件中的两种及以上,且应用比例均大于 50%时,本项可得 3 分。

4.0.23 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部品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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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5d──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部品的应用比例;

A5d──各楼层采用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部品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24 采用符合高品质绿色建造模式进行备案的项目应用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并能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规范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评定标准在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并完成预评定阶段工作,由主管部门出具预评定意见后,此项可得分。

4.0.25机房设备系统集成是指在建筑中设备水泵机房设备在工厂加工成设备模块在现场加工而成,仅公共建筑采用时可以得分。

4.0.26 产品化建造要求从设计环节出发,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产品化的建造模式、或模块化的建筑产品交付模式,实现建造品质、工期、成本较传统建造模式的综合提升。


5 、评价等级划分

5.0.1 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标准第 3.0.3 条规定,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 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0%<装配率≤75%时,评价为 A 级装配式建筑。

2、75%<装配率≤90%时,评价为 AA 级装配式建筑。

3、装配率>90%时,评价为 AAA 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2《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统一模数标准》DBJ43/T331-2017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DBJ 43/T 542-2022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总体遵循了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原则和评价方法,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综合了建筑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要求以及湖南省的产业特点。本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目前湖南省装配式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并将其与集成化、信息化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兼顾了远期发展目标,设定的评价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评价,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同时,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相似的工业建筑,如研发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对于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时,可参照执行。

1.0.4 本条规定了使用本标准的前提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主要针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和水平进行评价,涉及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还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

2.0.6 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层厨房中的橱柜、厨房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可认定为集成厨房。

2.0.7 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层卫生间中的洁具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可认定为集成卫生间。

2.0.8免拆模板不等同于具有结构性能的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应用免拆模板须提供产品防火、防腐以及施工工况下的静力压载检测报告,对于搭设高度、跨度超过标准限值以及荷载过大的区域,应进行专家论证确保安全后才能使用。免拆模板不仅应满足混凝土成型要求,还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并能满足以免拆模板作为基层进行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等要求。

2.0.9 传统分割管理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环节分割脱节,导致当下所谓的建筑工业化无法充分发挥效益,产业呈现“碎片化”发展。产品化建造即是以产品思维为核心,从设计环节出发,考虑全过程建造环节的技术特点和应用需求,实现建筑建造增品质、提工效、降成本的工业化效益。

3、基本规定

3.0.1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的单元,主要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3.0.2为保证评价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项目评价和预评价。

    为促使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尽早融入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预评价结果主要用于项目审批、数据统计以及相关考核。预评价应在施工图审查阶段进行,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配率计算文件,对于设计文件无法完全佐证的评价项,应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至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后,项目完成备案前,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项目评价。项目评价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内容包括计算评价项目的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项目评价结果主要用于相关政策执行的依据。

3.0.3 本条是评价项目可以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的基本条件。符合本条要求的评价项目,才可以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但是否可以评价为 A 级、AA 级、AAA 级装配式建筑,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

3.0.4 装配化装修是装配式建筑的倡导方向。装配化装修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以及模块化装修部品等方面的内容。

4、装配率计算

4.0.1 评价项目的装配率应按照本标准第 4.0.1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若计算过程中,评价项目缺少表 4.0.1 中对应的某建筑功能评价项(例如,公共建筑中没有设置厨房),则该评价项分值记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 Q6 中,对于未进行全装修的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时,分母仍应包含装修部分计算分值。

    表 4.0.1 中部分评价项目在评价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围的区间。在工程评价过程中,如果实际计算的评价比例小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小值,则实际评价分值项取 0 分;如果实际计算的评价比例大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大值,则评价分值取比例范围中最大值对应的评价分值。例如:当楼(屋)盖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小于 5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0 分;当应用比例大于 8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20 分。

4.0.2结构体系中必须采用现浇的竖向构件,指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部分竖向构件为现浇的结构体系。如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现浇核心筒结构,可采用本标准进行评价,V1a 的取值应包括所有预制框架柱体积和满足本标准第 4.0.3 条规定的可计入计算的后浇混凝土体积;V 的取值可不包括现浇剪力墙或核心筒的混凝土体积。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时,V和 V1a 的取值可包括外叶墙的混凝土体积。采用叠合竖向构件的结构可采用本标准进行评价,叠合竖向构件部分可计入 V1a 的计算。对于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竖向构件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既强化了建筑整体的结构性能,又简化了现场施工工序,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趋势及特点,可予以适当计分。

4.0.3 主体结构预制剪力墙板间竖向后浇段连接长度满足图 1 规定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才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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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制剪力墙板 T 型连接存在一面墙为全现浇剪力墙且满足图 2 规定时,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按图示阴影区域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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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制剪力墙板端部的竖向后浇段长度满足图 3 规定时,端部的后浇混凝土才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且计入区域面积不应大于墙厚×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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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对于不在楼层标高处的结构构件如飘窗、层间空调板等可不计入水平投影面积。

4.0.6本条规定了可认定为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主要情况,其中第 1、2 款的规定主要是便于简化计算。第 2 条中,结构梁的投影面积不得计入为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当且仅当采用预制梁构件时,梁的投影面积才可计入水平预制构件投影面积。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包括压型钢板、钢筋桁架楼承板等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屋)盖体系,是钢结构建筑中最常用的楼板类型;木楼盖和屋盖指以木材为核心材料,通过龙骨架支撑的免支模楼(屋)盖体系,是木结构建筑中最常用的楼板类型。

4.0.7预制水平构件集成化指主体结构中具备结构性能的预制水平构件与保温材料在工厂进行一体化预制,保温性能须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中对于不同建筑类型的相关节能要求(传热系数 K≤1.8),并提供与性能参数相匹配的含有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识的检测报告。

4.0.8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建造模式的改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和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围护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共同特征之一,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骨架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外窗面积占非承重外围护墙面积比例 80%及以上时,可认定为“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此条主要考虑大面积开窗建筑,且外窗面积仅指成品玻璃门窗面积,非承重外围护墙面积指除外露梁、柱外的所有外墙面积,包括现浇窗台或侧墙。

4.0.9~4.0.11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从设计阶段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当围护墙除成品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除外)外未采用成品集成非砌筑部品时,不可认定为采用非砌筑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此项不可得分;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板时,须采用“干法”施工进行,确保施工的绿色化,减少建筑垃圾。

4.0.14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内隔墙从30设计阶段就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形成“内隔墙系统”。在现场进行开槽敷设管线的内隔墙不认定为墙体、管线一体化。

4.0.15当楼地面采用高性能自流平找平砂浆(厚度不超过 10mm),上部铺设木地板的方式时,可按干式工法计分。对于采用模块化地面保温、隔音、装饰一体化楼面装饰面层系统时可按干式工法计分。对于采用胶贴工艺或者湿贴工艺的瓷砖,不认定为干式工法施工楼地面。

4.0.18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4.0.19湖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是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预制构件数字化信息存储平台,经平台梳理,将符合模数化、标准化原则的构件尺寸录入核心库形成信息比对样本,参评项目须对应用的预制构件与核心库构件尺寸进行匹配,从而计算得到标准化构件的应用比例。

4.0.21 BIM 技术应用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以及《湖南省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标准》的要求。

4.0.23采用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部品,要求将工厂生产的具备保温、供暖(制冷)功能一体化的模块化产品在现场进行干式工法安装,当模块化产品上部饰面层采用干式工法进行安装时可与干式工法楼地面同时得分。


5 评价等级划分

5.0.1竖向构件的应用对于建筑工业化的最终实现以及装配式建筑效益的充分发挥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目前,由于工期、成本、技术工人水平等限制,对于装配式建筑的竖向构件应用比例较少,随着技术体系的完善以及产业的不断升级,竖向构件将成为改善装配式建筑建造品质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标准鼓励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在竖向构件中应用预制部品部件,同时也将对于竖向构件的应用作为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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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科技


      中装科技是绿色建筑产业化装配式技术企业、致力于研发和应用一体化内空间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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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装科技积极响应国家绿建政策,创新装配式装修产品体系研发,引进专业设备生产线,打造实体与数字双工厂,区域布局装配集成中心。产品系统输出:爱德勒-装配式厨卫系统、艾勒优-装配式隔墙系统、爱思孚-干法地面架空系统、Aideler薄贴防水保温背衬系统等全套装配式部品安装包,广泛应用于医疗、教育、公寓、酒店、商业住宅等诸多领域,为用户提供好、快、省解决方案。我们以“改善建造环境,智造幸福空间”的初心,为人类智造健康、生态、人居的幸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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